融资融券业务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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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之规则

一、定义

融资融券,也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本质是一种加杠杆做多、做空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客户参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办理第三方存管;

3、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6个月;

5、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评并达到80分以上。

(二)机构投资者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投资者,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办理第三方存管;

3、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6个月;

5、授权代理人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评并达到80分以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者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1)与其他证券公司签有融资融券协议且协议仍未结束的客户,或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尚未注销的客户;

(2)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所需材料的客户;

(3)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本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4)客户担保账户资产来源非法违规,或涉及任何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瑕疵和法律争议;

(5)与开户公司或营业部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客户;

(6)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四、融资融券开户基本流程

五、融资融券交易基本流程

(一)转入担保物:客户将资金由三方存管银行划入信用资金账户,或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二)融资买入:通过交易系统,在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融资买入证券。

(三)融券卖出:通过交易系统,在可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融券卖出证券。

(四)偿还融资负债:

(1)卖券还款: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来偿还融资资金负债;

(2)直接还款:直接使用信用账户现有资金偿还融资资金负债;

(五)偿还融券负债:

(1)买券还券:通过买入证券的方式来偿还融券证券负债。

(2)直接还券:直接使用信用账户现有证券偿还对应的融券证券负债。

(六)担保品返还:当信用账户的维保比例超过300%时,可将超过300%的那部分资产转出。

(七)结束融资融券交易:在偿还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后,客户可将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回到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六、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一)上交所

1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

2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技术原因暂未实施)。

3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7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8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二)深交所

1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至8条款,同上交所。

七 标的证券规则

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参见交易所或者证券公司网站,一般满足以下标准:

(一)上交所

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2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a)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b)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c)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2)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4)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2)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