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梧州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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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的就业形势,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自治区和我市出台了促进全民创业、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西省梧州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对以下主体创业就业的支持:

(一)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

1.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3.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4.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自治区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科技人员

1.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3.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我市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1.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2.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四)转业复退军人

1.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专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农民

1.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

2.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3.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开展规模以上种养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

4.返乡农民工在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5.返乡农民工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学杂费和食宿费,并负责推荐就业或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SYB培训)、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其他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也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6.返乡农民工参与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

(六)进城创业、就业人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

(1)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申请落户;

(2)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3)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

(3)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取得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进城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梧教[2009]10号)规定执行。

(七)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八)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

外地客商和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市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就业困难人员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办个体经营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3.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4.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5万元,小型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2年内属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国家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6.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实现灵活就业后,并已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7.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2009年内期满3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但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2009年内期满3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在其离开单位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再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凡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8.各类企业(单位)招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该企业(单位)实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在2009年内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底。

9.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及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得到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企业

1.发展与我市优势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4.对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5.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由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6.本市辖区内各类经济实体、各类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实体,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并与之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

(一)投资领域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二)注册登记

1.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2.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3.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4.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三)出资比例

1.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2.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四)经营场所

1.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2.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3.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五)名称核准

1.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

2.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六)经营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业以及新创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治区和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

(三)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广西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六)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返乡农民工(指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劳动者,下同)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通知》所称返乡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农村户口,2008年7月1日以后失业返回原户籍所在地且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8.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下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创业就业的,凭所属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