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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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就业歧视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xxxx年1月13日

调查地点:西安

调查人:xxx

为了开展就业歧视方面的研究,推动就业机会平等,我在西安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通过网络信息收集、文献收集、实地调研、调查问卷等方式,主要了解了就业中存在的性别、年龄、户籍、地域、外貌、学历等歧视状况。并且认真研究和分析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保障形式来有效遏制就业歧视现象的合理化建议,以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公平就业权,进而推动社会朝着理性与和谐的方向前进。

一、就业歧视的表现

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单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调查结果显示,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52.98%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53.14%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30.34%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34.96%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43.82%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31.0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体检方面的要求;20.45%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者是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17.67%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未婚或者生育方面的要求;14.04%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者身体没有残障;4.86%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民族有明确要求;2.08%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宗教信仰提出过明确要求。

也对具体的歧视现象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调查发现:

1、43.27%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是男性,6.16%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为女性,可见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的;

2、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具体身高要求,一般是女性160cm,男性170cm以上;

3、47.88%的求职者在应聘中遇到用人单位要求长相端正,还有13.28%的求职者遇到用人单位对气质要求优雅。总的来说,应聘时要求气质和长相的比例达

到了51.16%;

4、47.91%的被访者在应聘时,用人单位对户籍要求本市或本地户口。

5、34.83%的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对政治面貌的要求是党员,3.71%用人单位要求政治面貌是共青团员。

二、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

在问到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时,认为就业歧视严重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原因;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第三是受效率第一因素影响。这些认识是非常表面的,有的'甚至是不正确的。就业歧视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全面的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以及社会传统观念原因。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就业歧视课题的调查,是我们对就业歧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解决。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为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依据

1.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

针对有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而颁布的各种影响公平就业的歧视性法规、规章和决定,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宪法》和《劳动法》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废止。

2.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有可操作性。

如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使这些法律的责任具体化,对于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一定要加大并且要落实到实处,让用人者或雇主付出更多的成本。

3.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律,以保证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解决。

为了彻底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应该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尽快制定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可借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00号《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第111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吸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国情,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在现有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有关禁止就业歧视之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就业歧视的统一性立法,使就业歧视现象得到遏制,就业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建立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机构,准确有效地认定和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我国目前就业管理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主要有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和失业保险等职责上的分工。为保持法律的协调,建议当前将禁止就业歧视工作内容纳入到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就业歧视投诉,参考劳动争议处理,采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申请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挥政府的作用和责任,为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立法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加强执法以及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有利于平等就业环境和空间。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为受害者提供行政救济。各级政府加强投入,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最终为就业歧视的受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虽然我国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相当普遍。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歧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日益增强,公民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加深,就业歧视在我国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