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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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取手续,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条件放宽,提取时限从原有十二个月放宽到二十四个月,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长住金管字[2014]9号)严格执行。

二、原《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四)修改为: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增加(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三、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一)修改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四)中第6条修改为: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解除聘用合同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公务员提供:《中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

五、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九)修改为: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六、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修改为: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依据本细则第四条(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应同时提供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地址须一致)。

七、在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八、在原《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异地户籍和临时身份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对本管辖区户籍职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存有异议的,经分中心主管领导同意,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细则》补充条款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原《细则》中内容与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