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投靠迁移更方便 山西修改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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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 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分需报批

立户投靠迁移更方便 山西修改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规定》修改后,明确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则处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其中,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申报民族,按照其原中国国籍时所登记民族登记。

申请投靠迁移需提供五类材料

在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的材料方面,《规定》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重新修改。

大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户口”业务

《规定》修改后,除了对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准备的材料进行要求,还对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户口”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下列9种相关业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这9种“户口”业务主要包括: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户口补登、补录;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跨市县的户口迁移;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此外,《规定》还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