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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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细则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现将《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

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在保证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应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因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

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

(二)对本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三)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的分析及预测;

(四)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量不得突破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来源数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的,必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政府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的程序及申报制度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执行。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报审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必须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同意后,在当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厅负责拟订,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报劳动部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劳动厅)发布,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布。

中央驻陕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劳动厅通过审核《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执行。

各地、市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以及财政部、审计署《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7]财发字第52号)等有关企业工资的法规、规定,可分别采取罚款,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等措施:

(一)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

(二)工资增长超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

(三)工资增长应达到而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1998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一、1997年陕西省社会经济状况分析

1、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宏观调控成效显著,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全省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34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0%,比全国平均增速高1.2个百分点。全省财政收入136亿元,比上年增长16.0%。其中,地方财政收入79.1亿元,比上年增长17.0%。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比上年上涨2.0%,增幅回落6.1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5.0%,增幅比上年回落4.7%个百分点。

2、全省职工货币工资水平继续提高,实际工资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1997年全省职工工资总额为204.6亿元,比上年增长6.5%;全省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5184元,比上年增长6.2%(低于全国平均增幅0.8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后,全省职工1997年实际工资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

3、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稳步增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实际水平与上年持平。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85元,比上年增加120元,增长10.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4000元,比上年增加190元,增长5.0%,扣除物价因素后,基本持平。

4、劳动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全省新安置14.11万城镇失业人员就业,1997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全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下岗待业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增大,部分职工生活面临困难。

在全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省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依然较为突出。

一是经济总量偏小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同时并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职工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处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之下;在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经济只占11.8%;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

二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亏损增加。

三是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解困和再就业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二、1998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

1998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预期全省经济将在稳中求进的前提下,适度快速增长。1998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预测如下:

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达到154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长4.5%,达到310亿元;第二产业增长14.0%,达到650亿元;第三产业增长8.0%,达到580亿元。

2、财政总收入增长12.0%,达到15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0%,达到88.6亿元。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5%,达到540亿元。

4、商品零售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4.0%以内,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6.0%以内。

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00元,增长15.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300元,增长7.5%。

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1998年,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除仍然会继续面临1997年所存在的问题外,可能还会因东南亚金融危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进而对我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1998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根据全省经济形势预测和全国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确定为8.7%的情况,经测算1998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确定为:

1、全省实际平均工资增长达到3%—5%;

2、199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3、199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5%;

4、1998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一倍以上的企业,在执行当年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时,原则上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的,必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几点要求

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促使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仍是现阶段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因此:

1、各地、市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和目标,尽快制定下发本地、市试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同时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争取将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落到实处。

2、各地、市要十分重视企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工作,尤其是试行工资指导线后要加强对非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增长速度。

3、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跟踪、预测和预警工作。对当年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报省劳动厅。